认证资格的保持、暂停、撤销、换证
一、认证资格的保持
1.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服务认证证书通常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认证机构要对获证组织每年定期实施监督。
2.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审查应在认证证书签发日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审查应至少每个日历年(应进行再认证的年份除外)进行一次,且两次监督审核/审查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5个月;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一旦发现获证组织的产品出现不合格,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出通报起 30 日内,获证组织须接受监督审核。
3. 在管理体系认证/服务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获证组织的法人代表、组织机构、管理体系文件及所覆盖的产品范围、地址变更、资质证书、重要环境因素、不可接受风险等发生大的变化以及重大质量、环境或安全事故等,均应及时通报认证机构。
4.认证机构对获证组织定期实施监督并做出认证决定,合格后发放《监督审核合格通知书》,获证组织可扫描证书二维码获取证书最新状态。
二、证书状态的变更:暂停、撤销、恢复
1. 管理体系认证/服务认证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将暂停获证组织的证书和标识的使用资格,暂停期限不超过 6 个月;对于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且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相关单位受理的,可暂停至相关单位作出许可决定之日。
a) 年度监督审核/审查或抽查中发现获证组织管理体系存在较严重问题,但又未严重到撤销认证资格的程度时;
b) 对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服务认证初次认证审核/审查后超期
未完成第一次监督审核的组织,暂停期以初审认证决定日后推 12 个月的当日办理;对再认证审核后超期未完成第一次监督审核的组织,暂停期以再认证审核末次会结束日后推,不晚于 15 个月当日办理,或超过审核当年的 12 月 31 日;二监超期未完成的组织,暂停期以一监的审核末次会后推,不晚于 15 个月当日办理,或超过审核当年12 月 31 日(应进行再认证的年份除外)。
c) 本须知未列明的其他领域证书暂停、撤销、恢复的条件,无特殊要求的可参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相关要求执行。
d) 获证组织不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经指出后未得到有效纠正;
e) 现场审核/审查后超过六个月仍未交纳认证费用;
f) 获证组织出现重大的质量/环境/安全/服务事故,或经质量/环境/安全/服务主管
部门监测,获证组织出现严重不合格;获证企业的产品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被查出不合格,且三十天内未接受非例行监督审核;
g) 出现相关方投诉或其他信息表明,并确认获证组织管理体系/服务认证体系存在较严重问题,但又未严重到撤销认证资格的程度;
h) 获证组织更改管理体系/服务体系未及时通知HJRZ,且该更改影响到认证资格;
i) 当获证组织认证范围的某些部分持续地或严重地不满足认证要求时,暂停其部分认证范围;
j) 证书有效期内获证组织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经联系不能及时提供有效资质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予以暂停,其他管理体系/服务认证视情况而定;
k) 获证组织发生其他违反认证规则情况;
l) 获证组织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不合格的关闭证据,经指出未予改正;
m) 不接受华检认证公司安排的非例行审核的;
n) 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o) 主动请求暂停的;
p) 不承担、不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q) 因获证组织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生产地址变更所涉及的资质,自认证决定之日 3 个月内未完成变更的。
2. 当以上暂停原因得到消除时,对获证组织认证资格将给予恢复;
3.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撤销获证组织证书和标识使用资格或缩小其认证范围:
a) 暂停认证证书的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纠正的(包括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已经过期失效但申请未获批准);
b) 监督审核或抽查中确认获证组织管理体系/服务体系严重不符合标准要求;
c) 出现重大的质量/环境/安全/服务事故,为获证组织管理体系/服务体系严重缺陷所致,或经执法监管部门确认是获证组织违规造成的。
d) 证书有效期内获证组织相关资质超期,经联系不能提供有效资质或不能提供受理等其它证明材料的,视情况撤销;
e) 出现相关方投诉或其他信息表明,并确认获证组织管理体系/服务体系存在严重问题;
f) 当有关的行政许可制度和法规发生变更时,有证据表明获证组织未能持续符合相关的行政许可和法规要求;
g) 转让证书或标志;
h) 组织停业或关闭;
i) 更换认证机构;
j)获证组织提出撤销申请时;
k)由于认证采用的管理体系/服务体系标准发生变更, 获证组织不愿或不能确保达
到新的标准要求,不再申请;
l) 拒绝配合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m) 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n) 不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信息,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或者认证机构已要求其纠正但超过 2 个月仍未纠正的;
0) 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列入质量信用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p) 拒绝接受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
认证机构向持证组织发出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通知书,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同时收回认证证书和复印件。
三、变更管理
1、获证组织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生产/经营地址、认证范围、体系人数
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告知我公司,届时将按照公司的文件要求,对获证组织的认证证书实施变更;
2.审核组在现场发现的认证范围的变更,审核组按照公司文件要求实施变更。
3.认证范围变更后,将更换认证证书同时收回原有证书。
4.当认证标准发生变化时,根据公司制定的转换方案为获证组织换发证书。
5.针对需利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结果作为特定范围的产品或服务实施行政许可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准入条件组织,按以下要求处理:
a)如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取得相关行业的生产许可、产品注册或强制认证,公司将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撤销已颁发的证书。
b)当获证组织已按规定的时限要求取得相关行业的生产许可、产品注册或强制认证时,公司将对获证组织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验证,确认符合认证要求后换发证书。
c)当有关的行政许可制度和法规发生变更时,获证组织如未能持续符合相关的行政许可和法规要求,公司将撤销已颁发的证书。
四、再认证
1.一般情况下,证书有效期三年,如获证组织要持续证书的有效性,在证书到期前 4 个月向本机构提交申请,共同协商再认证的有关事宜;
2.若在证书到期前,本机构做出认证决定,继续保持注册资格的将给予换发新证书,证书有效期起始时间为认证决定时间,获证组织完成了认证周期内的例行监督审核时,则再认证证书终止时间可基于原认证证书有效期截止时间,顺延叁年;如获证组织未完成认证周期内的监督审核,则再认证证书有效期为叁年。
3.若在证书到期前,获证组织未能完成再认证审核并验证对严重不符合事实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其认证注册资格自动失效,不得对外宣称其相应的管理体系通过本机构的认证,即不得使用认证证书和认可标识。
4.若在证书到期前,获证组织已开始实施审核活动,并在证书到期后 6 个月内,获证组织完成了全部再认证活动并做出认证决定,可换发再认证证书,保持原注册资格;若在证书到期后 6 个月内未完成全部再认证活动的,应至少完成一次相当于初审二阶段的审核活动,方可做出恢复再认证的结论。证书有效期起始时间为认证决定时间,终止时间为原认证证书有效期截止时间顺延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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