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收费规则
1.收费标准
1.1 申请费:1000 元。
1.2 审核费:审核费按人日收取,每个人日的收费标准参考市场价格,申请基础人日参考CNAS-CC105、CNAS-CC106、CNAS-CC11根据具体企业情况适当增加/减少费用。
1.3 审定与注册费(每个体系2000元)。
1.4 监督审核费:在证书三年有效期内的二次监督审核费,每次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另行报价收取。
1.5 管理年金(每个体系2000元)
1.6 预审费:申请方要求预审时,预审费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报价收取。
1.7 再认证费:再认证费参考初次审核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报价收取。
1.8 验证与复审费
对审核中不合格报告纠正措施的现场验证按照另行报价或者约定收取。对审核中没有通过现场审核而重新提出认证申请时,免收申请费,审核费按原费用 60%收取,其他费用不变。
2 需要增加人日的情况(在基本收费标准上加人日)
2.1 审核现场分散在不同地点且距离在1小时以上,每多一处增加 0.5 个人日。也可以在当天增加路途时间,审核完成。
2.2 提供过程复杂,加收 1—2 个人日。
2.3 扩大认证范围时,对要求单独进行审核的审核费按第 2 条标准收取,申请费免收;
对要求在年度监督审核时进行的,可按 2 条审核费收取标准同档次加收 1—4 个人日, 申请费免收,审定与注册费和年金不再重复收取,其后的监督审核费合并收取;
2.4 获证后由于甲方信息变更需换发认证证书的,每体系收取换发证书费:100 元/套
3 收费方式
3.1 申请费、预付款在合同签署之日起按照约定时间支付给认证机构。
3.2 审核费、审定、注册、证书、公告费、预审核费、监督审核费在审核前或按照约定时间支付给认证机构。
3.3 年金与每年的监督审核费一并交纳,应于每次监督审核前 30天或按照约定时间支付。
3.4 审核员现场审核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按实际支出由申请方承担。
3.5 由于申请方的原因而需要增加审核时间时由申请方承担。
3.6 经现场审核,如不能一次通过,需现场验证的,按照另行报价或者约定收费。
3.7 增加监督审核的费用,按照监督审核报价或约定收取,监督前15天缴纳或按照约定时间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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